談「民國94~102年間國際雙邊合作」
我大概在這些時期時段有推動商品檢驗跟國外相互承認、協助我們產品外銷,因為我們有相互承認,到國外人家就承認,這對廠商來講就少了一次檢驗,因為現在很多產品如果沒有這個都是產品送到國外去,被測試不合格就被銷毀退回啦。如果有相互承認在國內先測,測如果不合格就馬上修改。
在我任內,我們有完成跟美國簽屬優良實驗室操作計畫相容確認書,就是所謂GLP不是食品GMP,是GLP-優良實驗室操作計畫,然後跟日本簽屬電機電子商品檢驗驗證相互承認協議,跟日本這不容易,談了七年才成功,那我們在101年11月29日簽屬。其實本來日本政府不願意,但是他的業者需要,我們的業者也需要,所以才會政府對政府協議。我們也跟奧地利、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斯洛伐克共和國、以色列這五個標準檢驗機構簽屬一般性的合作協議,一般性合作協議不是相互承認,還沒有到那個程度,它是有書信交換、人員技術交流。
另外跟紐西蘭跟新加坡這兩個國家有簽屬消費品安全合作協議,包括法規包括這些安全上資訊的交換,針對消費品安全。那另外我們也透過臺灣臺新的MRA、臺紐的MRA、臺美MRA、臺加MRA跟臺澳MRA的運作,協助國內大概有九家的檢測實驗室取得新加坡政府的認可,14家取得紐西蘭政府的認可,93家取得美國、加拿大與澳洲政府的認可,就是我們的這些檢測實驗室,讓這些國外政府認可,讓這些實驗室出的報告他們就承認,這樣有效協助廠商排除不必要的貿易障礙,當然這個都是透過MRA,就是譬如說我們跟新加坡的MRA ,MRA就是相互承認協議(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所以我們現在跟國外有相互承認協議包括有新加坡、紐西蘭、美國、加拿大、澳洲,五個國家有相互承認這樣子,加上日本,六個國家。
我在任的時候也跟印度、越南、菲律賓、泰國、沙烏地阿拉伯正在洽商中,那時候就有在接洽。這一部分很重要。
剛提到的兩岸部分那我們在98年12月22日,跟中國大陸簽屬了一個叫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協議,這份涵蓋範圍就很廣了,標準的合作還有度量衡的計量還有商品檢驗等,還有我現在的認證驗證這一塊合作,還有消費品安全,它分五個領域,在這協議底下有五大項工作在進行,這個是跟大陸之間一個很重要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