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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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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量衡是指人類量測活動的總稱。傳統上,人類量測活動侷限於物體長度、容量及重量之計測,因而形成一般人對度量衡的印象即為「尺斗秤」。然而,隨科技文明的發展、人類量測活動已擴展至時間、溫度、電流、光強度、物質量之計測,因此,廣義言之,度量衡即為計量。度量衡標準則是劃一我國與國際量測單位標準,以確保量測值準確之基礎體系。
  我國度量衡最早可溯及虞書之「同律度量衡」記載,利用黃鍾之律管訂定度量衡的標準,即所謂「黃鍾之律」。現存於故宮博物院之新莽嘉量,則是最早且為史書中記載之官制度量衡器,器上銘文有「同律度量衡」字眼,其意義就是使度量衡的觀念、器具及實施方法,因「律」而得到劃一。過去歷朝曾對民間度量衡系統採放任態度,且官方統一度量衡政策缺乏貫徹性,致使制度一度混亂。至民國成立後,為與萬國通商,須有統一之度量衡標準,故政府乃訂定與其他國一致之度量衡準則,例如民國17年7月18日公布之「中華民國權度標準方案」,其中除訂定萬國公制為標準制外,亦包含了符合民間習慣的市用制;民國18年2月16日則公告「度量衡法」,明訂我國度量衡標準以度量衡大會所制訂者為標準,並成立「全國度量衡局」,擴充度量衡檢定所,設立度量衡檢人員養成訓練技術人才。民國36年將「全國度量衡所」與「工業標準委員會」合併為「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掌理我國之度量衡標準及推行公制單位。民國67 年開始規劃全國性的檢校中心,至民國76 年6 月12 日成立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現委託工研院量測中心代管),以實現基本單位及與各國之基本標準比對,確定彼此之差值,從而促進世界度量衡制度之一致性。民國88年1月26日原「中央標準局」之標準及度政業務與「商品檢驗局」之商品檢驗業務合併,改制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度量衡檢定所業務改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七組及所屬各分局辦理。近年來為確保交易公平、維護大眾安全健康及環境保護,依據交易、證明、公務檢測、環境保護、公共安全、醫療衛生之需求,不定期公告應經檢定檢查之度量衡器種類,以加強管理並提升度量衡器品質,及提供社會大眾安全的交易環境。
 

度量衡 大事年表

民國4年 1月7日公布權度法,採用營造尺庫平制為主,萬國公制為輔。
民國17年 7月18日公布中華民國權度標準方案,採萬國公制為標準制。
民國18年 2月16日制定「度量衡法」,採萬國公制為標準制,市用制為輔制。4 月11日工商部訂定度量衡檢定人員養成所組織條例。
民國19年 1月1日度量衡法施行。3月1日成立年全國度量衡局。
民國35年 11月25日成立臺灣省度量衡檢定所,辦理臺灣省轄區度量衡器檢定檢查工作。
民國36年 3月全國度量衡局及工業標準委員會合併成立中央標準局。
民國43年 3月22日修正「度量衡法」全文18條。
民國44年 4月6日修正「度量衡法」第12條條文。
民國53年 7月1日中央標準局所轄臺灣工廠裁撤,併入經濟部臺灣機械公司,並成立計量檢定實驗室,執行精密計量器之檢定及校正。
民國58年 5月1日臺北市改制院轄市設置臺北市度量衡檢定所,執行臺北市轄區度量衡器檢定檢查工作。
民國63年 經濟部委託交通部電信研究所建立「頻率與時間」基本單位之標準,作為我國國家標準。
民國65年 7月1日起委由臺灣省及臺北市度量衡檢定所,核發度量衡器、計量器進口同意簽證及准運進口證。第一次全國軍公民營企業擴大會議建議政府成立「國家精密校驗室」,協助解決外貿問題 。
民國68年 奉行政院核准籌建「度量衡儀器檢校中心」。
民國69年 1月1日中央標準局擴大編制,將主管度政業務之第三科與計量檢定實驗室合併為第二組。
民國70年 10月1日高雄市改制院轄市設置高雄市度量衡檢定所,執行高雄市轄區度量衡器檢定檢查工作。
民國72年 建立型式認證制度,將計程車里程計費表納入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範圍。委託工研院辦理度量衡檢校儀器專案計畫。
民國73年 4月18日修正「度量衡法」全文23條。
民國74年 3月7日訂定「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明訂各項基本、輔助、導出、併用單位。9月4日函教育部轉發各機關暨大專院校,並通知編撰教材其中應使用法定度量衡單位。將電子秤納入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範圍。
民國76年 1月1日度量衡器營業許可執照業務,由中央標準局收回辦理核發。5月5日成立度量衡國家標準實驗室,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運作。7月1日度量衡器准運進口證及同意簽證由中央標準局收回辦理核發。12月31日訂定「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規範」,並大幅縮減應受管理之度量衡器為17類。
民國77年 7月1日起度量衡器進出口方式按一般貨品逕向各簽證單位辦理,凡進口不屬應受檢定之度量衡器亦自78年8月9日起免除查驗。8月16日起將機械式計程車計費表改為電子式計費表,並辦理全國計費表換表工作。訂定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度量衡器型式認證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並將水量計納入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範圍。
民國78年 6月1日起,委託財團法人臺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辦理電度表檢定。
民國79年 7月14日成立金門縣度量衡檢定站,將劃一度量衡工作推廣及於戰地。
民國81年 度量衡國家標準實驗室加入亞太計量組織(Asia Pacific Metrology Programme,簡稱APMP)。7月1日成立游離輻射國家標準實驗室,委託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運作。
民國82年 7月1日成立時間與頻率國家標準實驗室,委託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研究所運作。
民國83年 7月13日於臺中完成國內首座液化石油氣加氣站之加氣機檢定作業。11月27日至11月30日參與亞太法定計量論壇(Asia Pacific Legal Metrology Forum,簡稱APLMF)成立大會,係創始會員之一。該論壇旨在協調和消除法定計量領域中的技術和管理障礙。
民國85年 9月3日度量衡國家標準實驗室大流量液體、氣體實驗室落成啟用。
民國86年 1月起將加油機改為每二年檢定一次,並隨時施予抽驗,以維持加油機之準確度。11月訂定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委託代施電度表及變比器檢定業務辦法,將代施檢定機構予以法制化。我國成為國際法定計量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Legal Metrology,簡稱OIML)之準會員(corresponding member)。
民國87年 7月1日修正電子秤型式認證規範,增訂性能試驗,緩衝期至88年7月1日。標準檢驗局組織條例於10月公布。
民國88年 1月26日將原為「中央標準局」之標準及度政業務與「商品檢驗局」之商品檢驗業務合併,改制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度量衡檢定所業務改制,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七組及各分局辦理。6月23日連江縣政府度量衡檢定站揭幕。8月9日訂定「度量衡器型式認證委員會設置要點」。8月18日各省市度量衡檢定所組織規程公告廢止。12月27日「電子秤型式系列認證作業要點」公布實施。
民國89年 增訂雷達測速儀、噪音計、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為應施檢定項目。
民國90年 5月「度量衡國家標準實驗室」更名為「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6月14日訂定「國際度量衡單位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增訂稻穀水分計為應施檢定項目。
民國91年 1月14日召開「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發展策略會議」,將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基本運轉資源逐年調整,以加強原級標準新/擴建及量測技術發展等10項決議。2月19日訂定「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要點」。我國成為CGPM仲會員(associate),並於6月4日簽署國際度量衡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Weights and Measures,簡稱CIPM) 相互承認協議(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簡稱MRA)。
民國92年 1月2日修正「度量衡法」全文61條。3月13日訂定「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3月18日訂定「水量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5月16日訂定「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5月21日訂定「車輛排氣分析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及「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5月29日訂定「油量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液體用量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電度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計程車計費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及「液化石油氣流量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6月2日訂定「體溫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6月12日訂定「水量計型式認證技術規範」。6月13日訂定「雷達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6月25日訂定「度量衡業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6月30日訂定「非自動衡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7月4日訂定「噪音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7月10日訂定「稻穀水分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7月23日訂定「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及廢止「度量衡器檢定業務及監督管理辦法」。7月30日訂定「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及「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8月1日訂定「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8月6日訂定「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8月13日訂定「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9月3日訂定「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9月10日訂定「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9月12日訂定「電子式非自動衡器型式認證作業要點」。11月19日訂定「膜式氣量計型式認證技術規範」。
民國93年 1月5日訂定「水量計型式認證作業要點」。3月22日訂定「計量技術人員考試命題委員會設置要點」。3月31日修正「國際單位制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名稱為「法定度量衡單位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10月8日訂定「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技術規範」。
民國95年 5月19日訂定「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將公務檢測用雷射測速儀列為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7月1日將膜式氣量計納入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範圍。10月14日修正「非侵入式機械血壓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將指針式血壓計列為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
民國96年 1月1日起新增公務檢測用雷射測速儀(光達式)及銀樓珠寶業衡器納入應施檢定項目。
民國97年 4月7日至11日舉行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簡稱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簡稱IEC) 電子血壓計聯合工作小組會議。5月19至30日首次辦理520世界計量日系列活動。
民國98年  1月21日修正「度量衡法」,刪除營利事業登記相關規定。7月1日將標稱口徑150毫公尺以上300毫公尺以下之容積型及速度型(奧多曼、單一噴嘴及多重噴嘴)水量計納入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範圍。12月7日訂定「感應式線圈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民國99年 2月3日臺美簽署「優良實驗室操作計畫相容確認書」。4月1日感應式線圈測速儀納為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
民國100年 2月1日公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及「中華民國計量工程學會」登錄為標準檢驗局計量技術人員實務訓練機構。
民國101年 4月27日公告指定洗衣用清潔劑及洗衣用肥皂二品目為度量衡法第45條之定量包裝商品。5月30日訂定「優良油量計自主管理加油站申請須知」。5月31日訂定「優良磅秤自主管理市場申請須知」。10月31日修正「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增訂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及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1年規定。
民國102年 3月14日修正「計程車計費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輪行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由1年延長為2年。4月10日修正「電度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增訂電度表最長使用期限規定。10月31日訂定「度量衡業務委託及監督稽核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