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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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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設備 設備儀器 迴轉式振盪器 低溫脆化性試驗機 電線彎曲試驗機 直流發電機與交流發電機 負載設備 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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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驗是指藉由觀察與判斷所進行的符合性評估,適當時可結合量測、測試及量規計測,隨著商業活動範圍的擴增,檢驗層面亦擴及材料、製程、產品、工廠、服務等之檢查,以及符合法規、標準、規格及相關報告的判斷,因此,檢驗的項目可涵蓋數量、品質、安全、適用性,以及工廠或系統之安全性的符合等範疇。依其執行目的又可分為:強制性檢驗、自願性檢驗及服務性公證檢驗等3類,如以商品為主體所實施的檢驗,則稱為商品檢驗。
  我國商品檢驗制度之推行,起源甚早,追本溯源,係於國民政府成立後,明訂於「工商部行政綱要」中,在全國各重要港口設立商品檢驗局,民國18年首在上海創設商品檢驗局;民國21年「商品檢驗法」公布,辦理進出口商品羼偽、毒害物資檢驗及質量等級鑑定等事務。民國34年臺灣光復,政府將日據時代的肥料、植物、米穀、茶葉、罐頭等檢驗機構予以合併,並隸屬於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民國38年12月20日改為臺灣省農林廳)。民國48年,臺灣省政府為配合經濟發展,乃接受中央委託辦理商品進出口檢驗業務,合併農林廳檢驗局與建設廳工業試驗所成立「臺灣省檢驗局」。此時,我國的商品檢驗業務主要以肥料、茶葉、罐頭、農藥、飼料、糖、香蕉、洋菇及動植物檢疫等初級農產品出口檢驗為主。隨著工業的發展,我國工業產值比重逐漸超越農產品比重,政府為因應此一產業轉型趨勢,於是將商品檢驗業務收歸經濟部。民國56年「臺灣省檢驗局」更名為「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驗業務由傳統的農產品檢驗,逐步擴及食品、纖維、紡織、化工產品,並進而涵蓋機械、電器、電子、電磁相容等領域。為提升國產外銷商品之品質,遂於民國58年11月19日施行「國產商品品質管制實施辦法」。民國78年順應國際趨勢發展,導入ISO 9000系列品質保證國際標準,並於民國80年實施「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實施辦法」,藉由品質保證系統的運作,使廠商自設計、生產至服務各階段,均能維持所期望的品質系統與品質水準,以提升其市場競爭力。之後,配合我國加入WTO,民國89年起,以「驗證登錄」逐步以「商品驗證登錄」制度取代行之有年之逐批檢驗。民國90年更將「監視查驗」及「符合性聲明」納入現有檢驗方式,使檢驗方式與國際接軌。
 

檢驗 大事年表

民國元年 國民政府成立後,於「工商部行政綱要」中明訂全國各重要口岸設立商品檢驗局。
民國18年 於上海設立商品檢驗局。
民國19年 國民政府實業部公布「商品檢驗執行條例」。
民國21年 國民政府公布「實業部商品檢驗局組織條例」及制定公布「商品檢驗法」全文19條,分別於廣州、天津、漢口、大連相繼設立商品檢驗局。
民國34年 臺灣省光復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統一事權,將原日據時期之肥料、植物、米穀、罐頭、茶葉等檢驗機構合併成立檢驗局,隸屬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
民國36年 國民政府訓令,「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組織條例」既經立法院議決,由府公布施行,所有民國21年11月間公布施行之「實業部商品檢驗局組織條例」,即其後改稱「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組織條例」,自應失效。
民國48年 臺灣省政府為受經濟部委託辦理商品進出口檢驗業務,並為統一檢驗機構,將「農林廳檢驗局」與「建設廳工業試驗所」合併成立「臺灣省檢驗局」。
民國54年 商品檢驗法第1次修訂,於5月25日修正公布全文38條。
民國56年 臺灣省檢驗局於7月1日改隸經濟部,並更名為「經濟部商品檢驗局」。
民國59年 商品檢驗法第2次修訂,於9月3日修正公布第1條、第3條、第16條、第30條、第 31條、第33條條文。
民國60年 商品檢驗局組織條例於5月明令修訂公布。
民國65年 商品檢驗法第3次修訂,於11月2日修正公布第2條、第8條條文。
民國86年 商品檢驗法第4次修正公布第1條 、第 4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27條、第28條、第38條條文,於87年12月1日施行。
民國87年 標準檢驗局組織條例於10月明令公布。
民國88年 元月26日將原為「中央標準局」之標準及度政業務與「商品檢驗局」之商品檢驗業務合併,改制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民國90年 商品檢驗法第5次修訂,於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全文66條。
民國96年 商品檢驗法第6次修訂,於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第3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7條、第28條、第31條 至第33條、第35條、第40條至第43條、第45條、第47條至第49條、第52 條、第59條、第60條、第63條;增訂第60條之1、第60條之2、第63條之 1、第63條之2、第64條之1;刪除第6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