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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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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準是指由特定機構針對產品、過程及服務等主題,經由共識,並經公認機關(構)審定,提供一般且重複使用之規則、指導綱要或特性之文件。依據標準之層次區分如下:

標準體系圖表
  我國之國家標準係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制定並經由經濟部核定,其形成演進與經濟發展有著密不可分之關係。民國30年代後期,臺灣主要仰賴農業資源出口,故以訂定棉花、豬鬃、茶葉、花生油、香茅油、蔗糖等農產品標準為主。民國40年代,發展勞力密集之輕工業替代進口,乃以制定再製鹽、醬油、火柴、牙膏、洗滌肥皂、衛生紙等民生日用品及建築用磚及鋼筋等標準為對象。民國50年代為輕工業出口擴張時期,遂發展耕耘機、乳化塑膠漆、紡織品及其檢驗法、電容器、中文打字機、空氣調節機等標準。至民國60年代,臺灣經濟以中間財及資本財進口替代為政策,以制定化工業原料及精密工業產品標準為重點。民國80年代,面臨資訊化社會的來臨以及政府宣布以自由化、國際化為政策方針,故著重於資訊處理、電子資料交換、生產自動化、工程製圖、塑膠製品、塗料、兒童用品等標準制定。民國90年代,則發展電磁相容、手持電動工具、家用電器、環境管理、綠建築材料、非典型肺炎(SARS)個人防護器材等標準。近10年來,除配合政府推動節能減碳及資訊化政策,積極制定LED半導體照明、太陽光電、風力發電、電動車輛、燃料電池技術、生質燃料、能源管理、資訊技術、無線射頻識別等節能、新能源及資通訊應用等標準外,亦訂定機能性紡織品、無障礙設計、輔具、家具日常用品等標準,以因應民生消費需求。
 

標準 大事年表

民國20年 12月由前「實業部」設立「工業標準委員會」。
民國21年 「工業標準委員會」併入「全國度量衡局」,開始辦理工業標準。
民國32年 12月於重慶恢復設置「經濟部工業標準委員會」。
民國33年 6月公布第一批國家標準「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s,簡稱CNS」,如:CNS 1「等比標準數」、CNS 2「標準直徑」、CNS 3「工程製圖」、CNS 4「限界與配合」。
民國35年 9月公布施行「標準法」。
民國36年 2月公布「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3月將前「全國度量衡局」及「工業標準委員會」合併改組成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5月經濟部令公布「標準起草委員會組織規程」及「標準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辦理國家標準制定有關事項,9月經濟部令公布「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民國68年 修正「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設第一組,掌理國家標準法規研擬、國家標準研究與編修、標準化實施指導、正字標記管理及國際標準化等事宜,分四科辦事。
民國80年 12月修正「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發布第3條、第8條及第10條條文。
民國84年 8月修正「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發布全文20條。
民國85年 3月經濟部函核備「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設置要點」。9月修正「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發布第2條、第5條至第7條、第9條及第17條至第19條文;並刪除第16條條文。10月經濟部函核備「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86年 11月為配合政府加入WTO的政策目標,於民國86年11月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標準法」全文19條,計:修正7條、增訂12條、刪除2條。
民國87年 3月報經濟部核備修正,將「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名稱改為「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依國家標準類別設置26類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8月修正「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發布全文19條。11月訂定「標準法施行細則」發布全文5條。
 民國88年 1月組織改制,將原「中央標準局」之標準及度政業務與「商品檢驗局」之商品檢驗業務合併改制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標準制修訂業務歸併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負責。3月公布「標準化獎勵辦法」全文9條。8月公布「標準化獎勵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全文6點。
民國90年 8月修正「標準化獎勵辦法」發布全文9條。
民國92年 12月修正「標準化獎勵辦法」發布第4條條文。
民國93年 5月修正「標準化獎勵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發布第1點及第6點規定。
民國94年 10月修正「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發布第2條至第7條及第14條條文。
民國96年 4月修正「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發布全文18條。
民國97年 1月公布「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規範」全文12點。5月修正「標準化獎勵辦法」發布第6條及第7條條文。
民國99年 2月修正發布「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規範」。12月修正「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發布第5條及第15條條文。
民國100年 4月公布「認可標準化團體作業要點」全文12點,修正發布「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規範」。11月修正「標準化獎勵辦法」發布全文9條。12月修正「國家標準制定辦法」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6條及第17條,並刪除第8條條文。
民國101年 3月修正發布「標準化獎勵評審會設置要點」。